國會助理費的現行規定與陳玉珍委員的修訂提案
🏛️ 現行國會助理費規定 (立法委員組織法)
現行規定主要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
聘用人數: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 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
經費撥付: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
雖然助理由立委聘用,但在現行實務上,立法院會直接將薪資匯入助理帳戶。
經費性質與核銷:
助理費屬於公款支出,用途以助理薪資與法定費用(如勞健保)為限。
現行制度下,助理費必須檢據核銷(需要單據報帳)。
司法實務上,普遍將公費助理視為「公費受領人」,立委若虛報或要求助理繳回薪資,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責任。
📝 陳玉珍委員提案修訂內容 (核心變動點)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案修法,旨在將助理費的性質從「公費」轉為對立委問政的「補助」,核心內容有以下幾項重大改變:
刪除人數限制與「公費」二字:
將現行規定的聘用人數上限(8至14人)改為聘用助理「若干人」,刪除聘用人數的上下限。
刪除「公費助理」中的「公費」二字,改稱「助理」。
將助理的性質從「公費雇員」轉向「立委私人聘僱、政府僅補助」,強調立委才是雇主,立法院只是補助單位。
變更撥付與統籌運用方式:
助理費將不再由立法院直接支付給助理,而是先撥入立委帳戶。
由立委本人對整筆助理費進行統籌運用。
擴大用途與免檢據核銷:
助理費的用途範圍大幅擴大,不再限於助理薪資及法定費用。
可包含廣義上立委認為必要的辦公與服務支出,例如健檢費、文康活動費等。
新增「免檢據核銷」規定,立委運用此筆費用不需單據報帳。
💡 修法主要爭議點:
提案人陳玉珍委員認為,修法目的是因為現行法律定義不明確,司法實務將助理費視為助理薪資,導致許多民意代表因挪用或虛報助理費而捲入司法訴訟。提案者認為,將其改為補助費,能避免「制度入人於罪」。
然而,此提案在國會助理工會及部分輿論中引起強烈爭議,批評者認為:
這等同於立委以廢除公費助理方式「自肥」。
免檢據核銷可能使助理費失去公共監督機制,形同將公款除罪化,為貪污行為解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